盐城: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来源: 中国江苏网 类别: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18-04-13 阅读次
粮油仪器在线网4月13日讯:记者昨天从盐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盐城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规定,凡确定为超标的粮食,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粮食部门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相关部门,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意见中所称的“超标粮食”,指的是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超标粮食验收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一旦被确定为超标粮食,这些粮食将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或发票中的明确用途。买方应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在超标粮食处置完成1周内向农业、质监部门报告。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处置超标粮食的相关信息,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形成了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建立起从田间到餐桌一整套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全面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政策依据。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建立了由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意见中所称的“超标粮食”,指的是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超标粮食验收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一旦被确定为超标粮食,这些粮食将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或发票中的明确用途。买方应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在超标粮食处置完成1周内向农业、质监部门报告。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处置超标粮食的相关信息,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形成了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建立起从田间到餐桌一整套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全面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政策依据。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建立了由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