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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 确保湖北省粮食安全

来源: 湖北日报  类别: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19-07-16  阅读

      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是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重要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全省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了地方储备粮计划规模,不断完善了费用补贴政策,着力改善了仓储设施条件,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打下了较好基础。今年7月8日,省政府第363号令颁布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完善我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着力推进地方储备粮依法管理和工作创新,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
  省政府令明确《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全省粮食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通过报纸、广播、政务网站等各种媒体,多方位加强宣传,组织全省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员工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全面学习理解《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职能部门、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省内外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经验,又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了合理创新,并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有关配套制度建设紧紧跟上,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进一步细化强化管理措施。我们要根据《办法》的原则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商业储备粮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质量检验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各市县要根据《办法》及配套制度,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监管执行力度
  有了好的制度,执行就成了关键。我们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实到位。一是着力强化“在地监管和层级监督”。从制度和工作上保证,无论是何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都要自觉接受当地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层级监督职责。二是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地方储备粮专项检查,并结合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冬春安全储粮检查等工作,时刻紧绷地方储备粮监管之弦。三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严明法纪,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有错必纠,有案必查,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绝不护短,绝不姑息。
  四、加快推进管理创新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原则规定,体现立法宗旨,我们要围绕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优化布局、强化监管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创新。一是按照“两个主导”完善全省地方储备粮体系。《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为落实《办法》要求,我们要按照地方储备粮以省级为主导、省级储备粮以省属储备企业为主导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全省地方储备粮体系。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推动原粮储备向主产区集中,降低轮换成本,支持粮食就地加工转化,调动主产区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各地要根据《办法》要求,上下共同努力,完善优化全省地方储备粮体系。二是强化第三方监管,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创新。《办法》首次提出强化地方储备粮第三方监管,是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的一大创新,有利于把内部监督、行业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有利于发现问题,未雨绸缪,提高监管效率,有利于增强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们要联合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第三方监管。各级粮食部门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实行公开竞价交易,规范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轮出,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出台了全省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意见,要求各级地方储备粮轮出都要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防止轮换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发生,促进储备粮轮换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