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有“法”,来看江苏方案
来源: 江苏人大发布 类别: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20-03-19 阅读次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江苏省粮食领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贯彻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对粮食流通的有效治理作出制度规范,其实施标志着江苏省粮食流通工作迈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工作中的短板与不足,积极回应了基层和群众的诉求与期待,且在鼓励和促进发展方面具有鲜明导向,对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性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粮食安全“谁来管”?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调控体系,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粮食流通安全保障和相关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也一一明确。基本形成了江苏省粮食流通管理的责任体系,将有效解决粮食领域在管理上职责不清、执法无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诸多环节“管什么”?
《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各个环节,从4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强化保障,规范经营。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上,既重“数量”又重“质量”,通过支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是加强储备管理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储备规模动态调整、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等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
三是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实施强制质量检测、质量追溯管理,实行“问题粮食”召回制度,严格超标粮处置,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各环节的经营行为强化管理,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是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各地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主体“怎样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部门联合、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职能交叉,做到条块畅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粮食部门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产业发展“怎么扶”?
为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压实责任、落实规定,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产业强省建设,《条例》要求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就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作出制度安排。
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方面进行政策集成: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支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等。
加大资金和金融配套支持:省人民政府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信贷资金,对粮食初加工、烘干、储存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等。
省政府怎样部署安排?
坚持好依法治理与改革创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模式,提高科学治理能力,为全国发展探路。
落实好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既稳定粮食生产,突出粮食收购保障、产后服务、产业兴农,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又稳定粮食自给率,注重储备应急、市场规范、质量监管,确保供给有效、市场稳定。
处理好当前问题与长远保障,结合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检视分析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提升保障能力,夯实地方粮食安全基础。
把握好行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积极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筑牢安全底线。
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不仅要重视学习宣传,分类别、有重点地加强解读和传播,在全省上下积极营造重视粮食安全、节粮爱粮的良好氛围,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法规条文真正植根到各地的具体实践当中;还要加强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民生关切与诉求,了解掌握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粮安天下,不可等闲,人大要有担当。
作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又一部创制性立法,《条例》也是全国粮食生产省成功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粮食流通法规。其实施不仅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还将为推动该省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注入新的动能。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积极发动广大人大代表做好“宣传员”,适时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好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确保《条例》在全省深入贯彻实施,为促进江苏粮食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作为江苏省粮食领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贯彻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对粮食流通的有效治理作出制度规范,其实施标志着江苏省粮食流通工作迈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工作中的短板与不足,积极回应了基层和群众的诉求与期待,且在鼓励和促进发展方面具有鲜明导向,对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性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粮食安全“谁来管”?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调控体系,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粮食流通安全保障和相关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也一一明确。基本形成了江苏省粮食流通管理的责任体系,将有效解决粮食领域在管理上职责不清、执法无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诸多环节“管什么”?
《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各个环节,从4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强化保障,规范经营。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上,既重“数量”又重“质量”,通过支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是加强储备管理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储备规模动态调整、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等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
三是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实施强制质量检测、质量追溯管理,实行“问题粮食”召回制度,严格超标粮处置,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各环节的经营行为强化管理,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是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各地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主体“怎样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部门联合、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职能交叉,做到条块畅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粮食部门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产业发展“怎么扶”?
为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压实责任、落实规定,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产业强省建设,《条例》要求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就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作出制度安排。
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方面进行政策集成: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支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等。
加大资金和金融配套支持:省人民政府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信贷资金,对粮食初加工、烘干、储存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等。
省政府怎样部署安排?
坚持好依法治理与改革创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模式,提高科学治理能力,为全国发展探路。
落实好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既稳定粮食生产,突出粮食收购保障、产后服务、产业兴农,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又稳定粮食自给率,注重储备应急、市场规范、质量监管,确保供给有效、市场稳定。
处理好当前问题与长远保障,结合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检视分析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提升保障能力,夯实地方粮食安全基础。
把握好行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积极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筑牢安全底线。
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不仅要重视学习宣传,分类别、有重点地加强解读和传播,在全省上下积极营造重视粮食安全、节粮爱粮的良好氛围,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法规条文真正植根到各地的具体实践当中;还要加强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民生关切与诉求,了解掌握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粮安天下,不可等闲,人大要有担当。
作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又一部创制性立法,《条例》也是全国粮食生产省成功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粮食流通法规。其实施不仅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还将为推动该省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注入新的动能。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积极发动广大人大代表做好“宣传员”,适时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好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确保《条例》在全省深入贯彻实施,为促进江苏粮食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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